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9月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33005072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5點、第6點;增訂第7點,並自113年9月6日 生效(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水庫維護目

立法總說明

為加強本局所有之船筏管理,前於112年4月11日(112)北市翡營字第112
 3001761號函,修訂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管理要點。嗣為因應實務作
業需要,以符實際,爰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使用
管理要點」,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文字;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規名稱修正:本要點原規定內容涉及船筏之使用與管理,為利明
      確,爰修訂法規名稱增列「使用」一詞。
(二)第一點及第二點部分:為符合本要點所定範圍原規定內容涉及所屬
      船筏使用與管理,爰修正本點內容,以符實際。
(三)第五點船筏之調派使用範疇部分:考量本局業務性質,船筏之調派
      使用範疇增加市政考察、環境教育或其他經局長指派之任務。
(四)第六點部分:考量「原則」一詞易生誤解且存有例外情形,為利明
      確,爰修正為「注意事項」。另第 1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將「手續
      」一詞修正為「申請程序」;第 3款明定本局配合新北市石碇區公
      所通知之時間辦理清明節掃墓用船之調派。
(五)增列第七點:本要點之訂定或修正依據。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要點之訂定或修正,須報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船筏之使用與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船筏之使用管理,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五、本局船筏之調派使用範疇,包括市政考察、觀摩視導、調查研究、測
    量施工、設施維護、水域巡邏、環境教育、水庫南岸原居民清明掃墓
    、緊急任務需要或其他經局長指派之任務,所需用船由經營管理科統
    一調度。

六、本局船筏調派使用注意事項:
    (一)水域巡邏依駐衛警察隊巡邏計畫辦理,遇臨時勤務不及事先申
          請調派時,應於事後補辦申請程序。
    (二)觀摩視導用船,由主辦單位先會經營管理科並按程序報准後,
          填送派船單,其餘公務用船由主辦單位逕填派船單辦理。
    (三)清明掃墓用船,配合新北市石碇區公所通知之掃墓期程調派。
    (四)接獲緊急任務通報時,由航管站值班人員視實況逕行調派,並
          應於事後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