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69 4號函修正第1點、第5點、第6點、第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水庫維護目

立法總說明

本局為加強工程執行績效,落實施工品質管理,前於 99年9月16日依臺北
市政府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頒布實施臺北翡翠水庫管
理局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規定。茲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本
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點:因應本府「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規定之依據點次。
(二)第五點:依近年本局實際實行,採以 1組人員督導各件工程之方式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六點:本局工程案件如有營建剩餘資源處理項目,均納入督導檢
      查,爰刪除第六款抽查比例規定。
(四)第十點:依近年本局實際執行方式,各項督導作業每月於工程督導
      會議進行報告與檢討,以利即時回饋監造與施工作業,故酌作文字
      調整。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加強工程執行績效,落實施工品質管理,爰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修正依據點次
。

五、每一年度以一組人員負責各件工程施工之督導,成員為組長與組員各
    一位為原則,於簽約陳核時一併陳請指派。督導人員經指派後共同赴
    現場督導,並共同具名撰擬工程施工督導紀錄表(附件一)。
〔立法理由〕
依近年本局實際實行,採以 1組人員督導各項工程之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

六、督導重點包含工程進度、施工概況、施工技術與品質、材料檢驗、工
    地管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及各項表報紀錄等。
    各項督導重點例舉如下:
    (一)工程進度:施工進度記載是否確實,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是否
          相符,進度落後是否採行應措施。
    (二)施工概況:變更設計:是否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
          工及驗收基準相關規定辦理。監工作業:監工人員是否確依臺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及契約相關規定執行
          監工作業及品管事宜。
    (三)施工技術與品質:對已完成之構造物,檢查其尺寸是否與契約
          圖說相符,外表是否平直整潔。澆築混凝土其水灰比與坍度試
          驗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道路底層材料鋪築厚度、材料夯實情
          形與壓實度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路面面層是否平整,接合部
          分是否密合平順。人行道鋪面是否平整,表面是否有水泥或污
          染情形,人(手)孔是否平整,邊緣銜接處理是否合宜。使用
          之材料是否有指定廠牌或特殊規格,備料及進場情形是否符合
          工需。特殊施工項目,其施工技術與方法是否與契約相符。
    (四)材料查驗:碎石級配、鋼筋、鋼料、油漆、混凝土、瀝青混凝
          土、人行道鋪面、鋁門窗及其他相關工程材料是否依契約規定
          辦理檢驗。
    (五)工地管理:安全設施:工地週邊安全圍籬、告示牌、警示燈、
          交通錐等是否依契約規定設置。材料堆置:工地材料堆置是否
          整齊,是否影響交通或環境清潔衛生。衛生及排水設施:工地
          臨時排水及衛生設施是否暢通,有無佔用人行道及影響公共安
          全及衛生。如己訂有制式之施工查驗表或契約訂有之工程安衛
          設施作業檢查表、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檢查表或已核定之施工
          計畫及三級品管計畫內之各項檢查表,督導人員得優先依其各
          項檢查表全面檢查或抽查。
    (六)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
          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於本局審查後,工程承攬廠
          商應填具「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基本資料表」(附件三
          ,並將該表列入抽查時需檢附之基本資料。
          公共工程於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期間,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工程承
          攬廠商,每週至少抽查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一次,依「公共工程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紀錄表」(監造單位填列)(附件四)
          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連同執行抽查之相關照片,送本局
          備查。
          工程督導小組每月前往抽查時,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
          理抽查紀錄表」(工程主辦機關填列)(附件五)逐項檢查,
          並填列紀錄表。
〔立法理由〕
本局工程案件如有營建剩餘資源處理項目,均納入督導檢查,爰刪除第六
款抽查比例規定。

十、各項督導作業納入本局定期召開之工程督導會議進行報告與檢討。
〔立法理由〕
本局工程案件如有營建剩餘資源處理項目,均納入督導檢查,爰刪除第六
款抽查比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