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所隊測量作業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920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5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原名 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所隊測量作業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測量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所屬所隊測量人員及民眾
    於辦理測量作業時之人身與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所屬所隊平時或定期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為保護同仁及民眾安全,本局所屬所隊應為測量人員準備口哨、
        警示棒、警示三角錐、反光警示背心、安全帽及影像紀錄設備等
        安全及交通警示設備。
  (二)應依行政院發布之「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進行車輛保養、
        檢查及檢驗。
  (三)應定期對所屬測量人員施以測量作業必要之安全宣導及訓練。

五、測量作業期間發生事故,致有測量人員、車輛、測量儀器或第三人受
    有損害情形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報作業:測量人員應以電話通知所屬主管發生事故之時間、地
        點、原因及目前之情況。所屬主管了解事故發生情況後,應通知
        政風人員並陳報機關首長。
  (二)存證作業:測量人員應以影像紀錄設備將現場狀況拍照或攝影存
        證,必要時得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處理作業:
        1.測量人員應撥打 110或 119通知警消人員協助事故處理。如有
          受傷人員,由警消人員送醫救治。
        2.事故發生後,單位主管與其測量人員應即刻主動慰問受傷人員
          。
        3.測量或駕駛人員除配合警消人員製作事故筆錄外,應撰寫事故
          報告書呈核機關首長後,陳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