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權利書狀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10963031197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登記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8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六十八府地一字第15307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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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北市地政處地一字第19831號函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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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北市地政處地一字第84021196號函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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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5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北市地政處地一字第85116982號函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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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6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六北市地政處地一字第862248020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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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 8921524600號 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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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2754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3點條文及其附件格式5、格式6,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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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148980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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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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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 09932799200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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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880 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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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2025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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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1658900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及第6點,並自105年6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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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10963031197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權利書狀應於列印完畢經校對後再行用印,以利管制,不得事先於空
    白權利書狀上加蓋事務所印信。但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五十六點規定大量套印印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