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29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登記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二北市地一字第092323050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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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三北市地一字第0933284130 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格式1、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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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四北市地一字第09431053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之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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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五北市地一字第095309166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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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五北市地一字第09531057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10點及格式1、格式3、格式5、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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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6)北市地一字第 0963301470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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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7)北市地一字第0973249310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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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920900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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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0818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5點及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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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840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暨第5點(格式二)、第6點、第8點(格式四、五)及第 15點(格式七),並自函頒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 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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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16626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8點、第9點、第13點、第15點、第18點,並自1 01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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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16413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3年6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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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 103335388 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5點 、第17點、第18點及格式一至三,並自104年1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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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登字第107602297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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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29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跨所登記案件除下列各款由管轄所辦理外,其餘事項,由受理所辦理
    :
    (一)外國人繼承土地法第十七條土地,登記完畢後之設置管制清冊
          及註銷列管事項。
    (二)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列冊管理之土地,登記完畢後報
          請停止列冊管理事項。
    (三)依臺北市政府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作業聯繫要點第二點規定於
          登記完畢後,產製異動通知書及異動通報事項;須併同檢送登
          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契約書(信託契約書除外)或分配表影
          本者,由受理所複印相關文件送管轄所辦理異動通報作業。
    (四)依臺北市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檢查及聯繫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
          款規定之異動通報事項。
    政府機關對於登記相關事項之函知資料,仍由管轄所受理。
    跨所申請登記案件,依土地登記規則須公告者,應由受理所於該所門
    首張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