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跨所登記案件除下列各款由管轄所辦理外,其餘事項,由受理所辦理
:
(一)外國人繼承土地法第十七條土地,登記完畢後之設置管制清冊
及註銷列管事項。
(二)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列冊管理之土地,登記完畢後報
請停止列冊管理事項。
(三)依臺北市政府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作業聯繫要點第二點規定於
登記完畢後,產製異動通知書及異動通報事項;須併同檢送登
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契約書(信託契約書除外)或分配表影
本者,由受理所複印相關文件送管轄所辦理異動通報作業。
(四)依臺北市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檢查及聯繫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
款規定之異動通報事項。
政府機關對於登記相關事項之函知資料,仍由管轄所受理。
跨所申請登記案件,依土地登記規則須公告者,應由受理所於該所門
首張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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