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案件
(以下簡稱買賣案件)作業流程,加強為民服務,以「單一窗口、全
程服務」之服務理念,推動跨機關業務整合服務,於本市各地政事務
所設置稅捐服務櫃檯,整合地政及稅捐機關,提供跨機關、跨轄區一
站式窗口之整合服務(以下簡稱一站式服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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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規定之買賣案件,適用本作業規定:
(一)買賣雙方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單件
買賣案件或連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者。但承買人或出賣人為外
國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為贈與情形及依土地法第
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本作業規定。
(二)案件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者。
(三)案件筆棟數合計三筆棟以下。
(四)案件申請人人數以權利人一人、義務人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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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站式服務之受理窗口服務內容如下 :
(一)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設置稅捐櫃檯,
受理本市全區土地、建物查欠稅費作業。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全功能櫃檯受理本市轄區土地、建物買賣、抵
押權設定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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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站式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
(一)完稅查核:申請人或代理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並
自行列印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與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
繳款書及各稅欠稅(費)繳款書等,於繳納稅款後,持繳款書收
據正本及蓋妥義務人和權利人印章之土地現值申報書、權利人印
章之契稅申報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
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稅捐櫃檯辦理完稅程序。
(二)收件:申請人至全功能櫃檯遞件。
(三)計收規費: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按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
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
(四)審查:由地政事務所依法審查,有未符規定事項而得補正者,由
地政事務所一次通知補正。
(五)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者,即辦理登記。
(六)發件: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發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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