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政及稅捐機關受理土地建物買賣案件一站式窗口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地籍字第10530162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105年2月1日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水庫維護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案件
    (以下簡稱買賣案件)作業流程,加強為民服務,以「單一窗口、全
    程服務」之服務理念,推動跨機關業務整合服務,於本市各地政事務
    所設置稅捐服務櫃檯,整合地政及稅捐機關,提供跨機關、跨轄區一
    站式窗口之整合服務(以下簡稱一站式服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買賣案件,適用本作業規定:
  (一)買賣雙方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單件
        買賣案件或連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者。但承買人或出賣人為外
        國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為贈與情形及依土地法第
        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本作業規定。
  (二)案件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者。
  (三)案件筆棟數合計三筆棟以下。
  (四)案件申請人人數以權利人一人、義務人一人為限。

四、一站式服務之受理窗口服務內容如下 :
  (一)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設置稅捐櫃檯,
        受理本市全區土地、建物查欠稅費作業。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全功能櫃檯受理本市轄區土地、建物買賣、抵
        押權設定登記案件。

五、一站式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
  (一)完稅查核:申請人或代理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並
        自行列印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與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
        繳款書及各稅欠稅(費)繳款書等,於繳納稅款後,持繳款書收
        據正本及蓋妥義務人和權利人印章之土地現值申報書、權利人印
        章之契稅申報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
        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稅捐櫃檯辦理完稅程序。
  (二)收件:申請人至全功能櫃檯遞件。
  (三)計收規費: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按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
        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
  (四)審查:由地政事務所依法審查,有未符規定事項而得補正者,由
        地政事務所一次通知補正。
  (五)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者,即辦理登記。
  (六)發件: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發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