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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342790 0號令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水庫維護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11384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03年5月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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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 10432492000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104年10月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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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342790 0號令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權利登記證明收件簿
附表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
附表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範例
附表四之一-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編撰格式說明
附表四之二-資料項目內容英譯名稱對照表
附表四之三-臺北市行政區及地段名稱英文譯名對照表

法規異動

廢止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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