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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 104325705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0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地權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60)府秘法字第4075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 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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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0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六十府秘法字第40757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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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2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二府法三字第0866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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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6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5521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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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法三字第09427334000號令修正 公布名稱及全文14條(原名稱: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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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9904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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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30058169號函核定增訂公布 第10條之 1,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 府 (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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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 104325705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0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條之一
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 得免提出。但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