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檢查及聯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府地權字第 10533118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地權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租約登記之聯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於受理耕地所有權移
        轉、典權登記、分割或合併登記案件,應先審核有無訂立三七五
        租約之簽註後再行辦理登記。
  (二)地政事務所就已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於辦竣前款登記後,應即
        將異動情形以地籍異動通知書通報耕地所在地區公所及本府地政
        局依本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等有
        關規定辦理租約註銷、終止或變更登記。
  (三)凡經重劃地區之三七五出租耕地,重劃機關應將訂有三七五租約
        耕地之重劃前後對照清冊通報所在地區公所及本府地政局依本市
        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等有關規定辦
        理租約變更、終止或註銷登記。
  (四)凡經辦理重測地區,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
        發總隊),應於重測地區奉核確定後,將辦理重測地區範圍通知
        所在地區公所,由各該區公所清查範圍內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
        地段、地號等相關資料列冊通知土地開發總隊。土地開發總隊應
        於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公告確定後,繕造重測前、後土
        地標示清冊通知耕地所在地區公所對重測地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
        耕地,依本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
        等有關規定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逕為分割者,比
        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