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租約登記之聯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於受理耕地所有權移
轉、典權登記、分割或合併登記案件,應先審核有無訂立三七五
租約之簽註後再行辦理登記。
(二)地政事務所就已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於辦竣前款登記後,應即
將異動情形以地籍異動通知書通報耕地所在地區公所及本府地政
局依本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等有
關規定辦理租約註銷、終止或變更登記。
(三)凡經重劃地區之三七五出租耕地,重劃機關應將訂有三七五租約
耕地之重劃前後對照清冊通報所在地區公所及本府地政局依本市
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等有關規定辦
理租約變更、終止或註銷登記。
(四)凡經辦理重測地區,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
發總隊),應於重測地區奉核確定後,將辦理重測地區範圍通知
所在地區公所,由各該區公所清查範圍內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
地段、地號等相關資料列冊通知土地開發總隊。土地開發總隊應
於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公告確定後,繕造重測前、後土
地標示清冊通知耕地所在地區公所對重測地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
耕地,依本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
等有關規定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逕為分割者,比
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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