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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單位興辦公共工程徵收土地時,業主申請補償其土地改良費之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地用字第 10431707700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徵收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0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70)府地四字第6146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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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地用字第 10431707700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