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 1086001113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北市地一字第85104361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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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北市地一字第 8920211601號函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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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一北市地一字第091330662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3點、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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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二北市地一字第092326818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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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7)北市地一字第 097325399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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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及第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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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8400 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3點、第5點及第6點,並自函頒日起施 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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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395830 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及附件格式,並自103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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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09625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4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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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 1086001113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