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1)北市松地人字第1117 0180241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第13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95)北市松地人字第09530151 5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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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97)北市松地人字第0973144 1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1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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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1)北市松地人字第10131 616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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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2)北市松地人字第10231 529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8點、第15點、第18點、第21點、第2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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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4)北市松地人字第10433 96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 3點、第15點、第17點至第22點;刪除第 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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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4)北市松地人字第10431 4472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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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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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1)北市松地人字第1117 0180241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第13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2723-0724
    申訴專用傳真:2723-0362
    申訴電子信箱:fv_16010520@gov.taipei

六、本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