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
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29355378
申訴專用傳真:29359308
申訴電子信箱:a16020520@gov.taipei
|
六、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得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