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1)北市古地人字第11170 140253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及第13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訂定發布全文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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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95)北市古地人字第0953129 2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及第21點至第23點(原名稱:臺北 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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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97)北市古地人字第09730488 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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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4)北市古地人字第10430 672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4點、第15點、第16點;刪除第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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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5)北市古地人字第10530 95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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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8)北市古地人字第10870 12521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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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1)北市古地人字第11170 140253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及第13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
    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29355378
    申訴專用傳真:29359308
    申訴電子信箱:a16020520@gov.taipei

六、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得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