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地登字第 1086009303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至第6點,並自108年4月3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政士符合下列基本資格者,得經推薦為優
    良地政士:
  (一)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執業連續滿二年以上。
  (二)最近十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懲戒處分,且未因執行
        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於偵查、訴訟
        中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未經評選為本市優良之地政士。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對地政、稅務行政業務之法令或作業方式研提修正或改進意見,
        經有關機關採行,成效顯著。
  (二)對地政制度之創新,地政及稅務行政業務之革新,或對地政及財
        稅學術、法規之研究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四)舉發或協助偵辦虛偽詐騙之土地登記案件或逃漏稅捐事件,致能
        防杜或破獲犯罪行為、維護稅捐稽徵公平,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五)協助本市稅捐機關徵起稅收,充裕市庫,成效顯著。
  (六)協助政府政策之推行或參與完成本府年度地政業務相關活動有重
        大貢獻。
  (七)前二年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或測量案件成績優良。
  (八)前二年在本市代理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房屋稅網路申報
        成績優異。
  (九)辦理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協助減少使用印鑑證明,成效顯
        著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具體甄審標準,於評選活動公告時一併公布。

四、推薦方式如下:
  (一)自我推薦或由本市地政士公會、本市稅捐稽徵處、本府地政局、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與地政士執業有關之機關團體推薦。
  (二)各推薦機關團體或自我推薦人應於本府地政局規定期間內,將參
        選人下列文件彙整為資料冊,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局,或掃
        描成電子檔傳送至指定信箱,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
        為憑。
        1.臺北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2.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3.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4.查詢個人刑案資料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依前點第二款後段規定獲推薦者,應附具參選人對地政、及財稅
        學術、法規之研究著作正本。
  (四)依前點第七款規定獲推薦者,應附具參選人代理申請登記或測量
        案件統計表及其明細(格式如附件四、五)。
  (五)推薦表之參選人介紹及推薦理由應具體詳實,未臻具體或證明文
        件不齊全者應予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予退件。

五、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其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局就推薦資料冊等文件開會進行書面審查,並
        將符合基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
        五天,公告期間如經檢舉或異議,並經查證有不符基本資格或獎
        勵條件屬實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複評:
        1.由本府地政局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
          十一人,除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地
          政局邀請與地政士執業有關之相關機關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2.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依下列項目權值評分及加總
          (評分表格式如附件六)。
         (1)資料冊占百分之四十。
         (2)推薦介紹占百分之三十。
         (3)評審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占百分之三十。
        3.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各參選人之序位合計值。
        4.評選結果依序位合計值,由小而大排定參選人名次。
        5.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以上相同時,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
          位第一之數量較多者為優先,倘仍相同時,依序類推之。

六、獎勵名額及表揚方式如下:
  (一)每二年評選一次。
  (二)每屆以獎勵排名前三分之一為原則,該獎勵人數經計算後遇有小
        數點之情況,均無條件進位,且以不超過十人為限。但參選人經
        出席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由本府地政局將評選結果簽報市長核定,頒發獎座及獎狀,於市
        政會議、地政士座談會或本市地政士公會會員大會等其他重要活
        動場合公開表揚,並公告於本府、本府地政局及本市稅捐稽徵處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