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與展覽及獎勵旅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發字第1123018656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112年7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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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7)北市觀發字第097300333 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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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7)北市觀發字第097313899 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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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8)北市觀發字第098300594 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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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9)北市觀發字第0993002040 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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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0)北市觀發字第1003108 8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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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2)北市觀發字第1023039 9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6點之附件1,並自102年7月17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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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2)北市觀發字第1023081 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及第10點,並自102年9月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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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3)北市觀發字第1033075 0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10點,並自103年8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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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8)北市觀發字第10830193 9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6點附件1,並自108年7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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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9)北市觀發字第1093018 91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6點附件1,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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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9)北市觀發字第1093031 6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09年11月13日生效(原名稱:臺北 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展覽暨獎勵旅遊暫 行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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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1)北市觀發字第1113036 73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生效(原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展覽暨獎勵旅 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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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發字第1123018656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112年7月10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指會議期間至少二日以上,與會人員至少一百人,
          並來自五個國家地區(含我國)以上,其中外籍人士至少八十
          人。
    (二)國際展覽:指展覽期間至少三日以上,外國直接參展廠商家數
          至少占總參展廠商家數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家地區(含我國
          )以上,且展出攤位至少二百五十個之展覽。
    (三)國際獎勵旅遊:指外國法人或組織為激勵員工銷售或達成組織
          管理目標而以招待其員工或相關人員來臺旅遊活動為回饋方式
          之團體旅遊,團體之外籍人士至少一百人,並於本市至少住宿
          二晚。
    (四)爭取階段:指為籌備爭取MICE活動及前往競標會議現場爭取主
          辦權之期間。
    (五)推廣階段:指吸引外籍人士報名參加MICE活動至該活動舉辦前
          之期間。
    (六)舉辦階段:指MICE活動舉辦之期間。

四、贊助內容規定如下:
    (一)爭取階段:
          1.本局提供臺北市市長(以下簡稱市長)支持信函、本市文宣
            資料及場地會勘之行政協助。
          2.對於爭取MICE活動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MICE活動之主
            辦機關來臺勘查或申請單位出國爭取MICE活動至本市舉辦,
            確定取得主辦資格者,本局提供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
            下之贊助。
    (二)推廣階段:本局提供市長歡迎信函及本市文宣資料之行政協助
          。
    (三)舉辦階段:本局分別提供二百萬元以下之經費及票券贊助。
    前項每年度實際贊助內容,由本局另定之。

六、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及程序如下:
    (一)本局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贊助次年度
          一月至十二月辦理之MICE活動;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受理申請贊助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MICE活動;必要時
          ,本局得另定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不予受理。
    (二)對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觀光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經本
          局專案簽准之案件,得不受前款規定期間之限制;預估出席外
          籍人士一千人以上之國際會議,申請單位得於爭取階段同時就
          他年度舉辦階段經費申請贊助。
    (三)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含背景介紹、歷年舉辦情形
          、舉辦內容、經費估算及活動觀光效益等)及相關文件各二份
          ,於第一款規定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 1)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贊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贊助之項目與金額。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
    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為準。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單位資格或申請辦理之活動不符本作業要點規定。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

七、申請案件經本局初審申請資格後,由本局成立之臺北市國際會議與展
    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審議委員會審查(運作流程如附件 2),審查
    原則如下:
    (一)具有指標性、創新性,或於三個以上國家地區(含我國)輪流
          舉辦之MICE活動,得列為優先贊助對象。
    (二)活動觀光效益為主要審查項目。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案件,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由本局
    逕予審查。
    申請案件於審查完竣後,審查結果及贊助內容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
    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