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指會議期間至少二日以上,與會人員至少一百人,
並來自五個國家地區(含我國)以上,其中外籍人士至少八十
人。
(二)國際展覽:指展覽期間至少三日以上,外國直接參展廠商家數
至少占總參展廠商家數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家地區(含我國
)以上,且展出攤位至少二百五十個之展覽。
(三)國際獎勵旅遊:指外國法人或組織為激勵員工銷售或達成組織
管理目標而以招待其員工或相關人員來臺旅遊活動為回饋方式
之團體旅遊,團體之外籍人士至少一百人,並於本市至少住宿
二晚。
(四)爭取階段:指為籌備爭取MICE活動及前往競標會議現場爭取主
辦權之期間。
(五)推廣階段:指吸引外籍人士報名參加MICE活動至該活動舉辦前
之期間。
(六)舉辦階段:指MICE活動舉辦之期間。
|
四、贊助內容規定如下:
(一)爭取階段:
1.本局提供臺北市市長(以下簡稱市長)支持信函、本市文宣
資料及場地會勘之行政協助。
2.對於爭取MICE活動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MICE活動之主
辦機關來臺勘查或申請單位出國爭取MICE活動至本市舉辦,
確定取得主辦資格者,本局提供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
下之贊助。
(二)推廣階段:本局提供市長歡迎信函及本市文宣資料之行政協助
。
(三)舉辦階段:本局分別提供二百萬元以下之經費及票券贊助。
前項每年度實際贊助內容,由本局另定之。
|
六、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及程序如下:
(一)本局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贊助次年度
一月至十二月辦理之MICE活動;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受理申請贊助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MICE活動;必要時
,本局得另定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不予受理。
(二)對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觀光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經本
局專案簽准之案件,得不受前款規定期間之限制;預估出席外
籍人士一千人以上之國際會議,申請單位得於爭取階段同時就
他年度舉辦階段經費申請贊助。
(三)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含背景介紹、歷年舉辦情形
、舉辦內容、經費估算及活動觀光效益等)及相關文件各二份
,於第一款規定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 1)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贊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贊助之項目與金額。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
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為準。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單位資格或申請辦理之活動不符本作業要點規定。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
|
七、申請案件經本局初審申請資格後,由本局成立之臺北市國際會議與展
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審議委員會審查(運作流程如附件 2),審查
原則如下:
(一)具有指標性、創新性,或於三個以上國家地區(含我國)輪流
舉辦之MICE活動,得列為優先贊助對象。
(二)活動觀光效益為主要審查項目。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案件,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由本局
逕予審查。
申請案件於審查完竣後,審查結果及贊助內容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
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