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熊讚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合作與邀約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綜字第1143011352號 函修正第1點、第3點至第5點、第10點、第11點,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新聞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
    熊讚 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
    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申請者使用,並規範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及
    代言邀約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
          指本府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
          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
          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
          等之利用行為。
    (六)回饋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指定通路之宣傳、廣告刊登或其他形
          式,作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安排。
    (七)出席: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影片或照片等情形。
    (八)代言:熊讚擔任活動代言人、吉祥物等情形。

四、依本原則申請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者,應向觀傳局提出合作企
    畫書,且於企畫書內載明具體回饋方案。

五、合作企畫書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可進行合作,商業使用應辦理熊讚Br
    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訂事宜。

十、邀約熊讚代言者,應提具代言申請說明資料向觀傳局提出申請,並應
    自行評估整體執行期程,預留觀傳局至少15日之審核時間,經審核同
    意後得於執行期程期間及活動內容範圍內以熊讚代言。

十一、申請熊讚出席活動,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得以出席,惟申請單位之
      活動舉辦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外者,須提供交通接駁服
      務或支應熊讚小組差旅等相關費用。如有本原則第八點各款之情事
      ,致熊讚於活動或拍攝中退出、停止行程,相關費用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