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
熊讚 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
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申請者使用,並規範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及
代言邀約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
指本府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
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
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
等之利用行為。
(六)回饋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指定通路之宣傳、廣告刊登或其他形
式,作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安排。
(七)出席: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影片或照片等情形。
(八)代言:熊讚擔任活動代言人、吉祥物等情形。
|
四、依本原則申請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者,應向觀傳局提出合作企
畫書,且於企畫書內載明具體回饋方案。
|
五、合作企畫書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可進行合作,商業使用應辦理熊讚Br
avo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訂事宜。
|
十、邀約熊讚代言者,應提具代言申請說明資料向觀傳局提出申請,並應
自行評估整體執行期程,預留觀傳局至少15日之審核時間,經審核同
意後得於執行期程期間及活動內容範圍內以熊讚代言。
|
十一、申請熊讚出席活動,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得以出席,惟申請單位之
活動舉辦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外者,須提供交通接駁服
務或支應熊讚小組差旅等相關費用。如有本原則第八點各款之情事
,致熊讚於活動或拍攝中退出、停止行程,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