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3點,並 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新聞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三、本局為辦理交換運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確認所涉本府其他
        機關之法定職務依據、特定目的、需提供之個人資料類別、利用
        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經簽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並簽報本
        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定應確認事項,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以本府名義明確告
        知當事人。但有第六點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
        在此限。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交換運用,視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本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內部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