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0205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衛生局局長及兵役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
  (二)臺北市醫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役男檢查醫院代表二至四人。
  (四)臺北市役男複檢醫院代表一至二人。
  (五)國內各專科醫學會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任一性
    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派兼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
    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相關各組應列席說明,各組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
    、團體或當事人列席說明。
    委員執行職務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兵役局及相關醫療機關(構)派員兼辦之,並設下
    列工作分組,其職掌如下:
  (一)體檢事務組
        1.年度徵兵檢查統計資料之提報及實施計畫之擬定事項。
        2.徵兵檢查人數分配及實施日程之擬定事項。
        3.依體位區分標準施檢及檢查結果登錄事項。
        4.其他配合徵兵檢查作業事項。
  (二)體位評判組
        1.役男體位評判案件之審議事項。
        2.役男體檢結果疑義之審議事項。
        3.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檢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
          重大傷病證明之專案處理事項。
        4.其他依法令體位評判應辦事項。
  (三)複檢處理組
        1.役男體位疑義案件審查報告之擬定事項。
        2.役男申請及驗退複檢相關處理事項。
        3.排定複檢醫院檢查協調事項。
        4.其他配合複檢應處理事項。
    本會各組人員職稱、人數及編組,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