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
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
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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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02-23687768
申訴專用傳真:02-23682484
申訴電子信箱:ao_a0090@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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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
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
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
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本局將受
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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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
本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
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本
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
出申復,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但申復之事由
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
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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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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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由機關首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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