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歸國僑民暫緩徵兵處理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4)北市兵檢字第10430902500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二款,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兵員徵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暫緩徵兵處理應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僑居身分加簽之中
    華民國護照(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之一: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申請者,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會同意投資函、投資額審定函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核准設
        立公司函及登記事項表)。
  (二)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申請者,除前款所附證明文件外,
        另須檢附在職證明(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或勞動部聘僱許
        可函(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者)。
  (三)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申請者,檢附銀行主管機關證明。
  (四)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申請者,檢附外交部或僑務委員會
        證明。
  (五)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申請者,檢附司法機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