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暫緩徵兵處理應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僑居身分加簽之中
華民國護照(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之一: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申請者,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會同意投資函、投資額審定函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核准設
立公司函及登記事項表)。
(二)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申請者,除前款所附證明文件外,
另須檢附在職證明(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或勞動部聘僱許
可函(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者)。
(三)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申請者,檢附銀行主管機關證明。
(四)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申請者,檢附外交部或僑務委員會
證明。
(五)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申請者,檢附司法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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