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陣死亡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慰悼埋葬暨遺族扶(補)助費發放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130000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兵員徵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說明: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陣死亡軍人替代役役男慰悼埋葬暨遺族扶(補)助發放作業等事
    項,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發放對象:
  (一)設籍本市現役軍人(志願役上校以下)公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由本局核發一次慰問金、追悼費及埋葬費。
  (二)設籍本市在勤替代役役男公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由內政部撥
        款委由本局轉發一次慰問金。
  (三)設籍本市應徵召在營(勤)服役役男死亡之遺族,依規定核發扶
        (補)助。

四、辦理手續:
  (一)本局接獲國防部死亡通報後,依死亡原因核發一次慰問金、追悼
        費及埋葬費,並由本局指派專人及會同戶籍地區公所人員至遺族
        家中致送,並由受益人蓋章簽收。
  (二)本局接獲內政部死亡通報後,俟內政部撥款,並指派專人會同戶
        籍地區公所人員至遺族家中致送,並由受益人蓋章簽收。
  (三)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於接獲本市後備司令部或本局轉發死亡通報
        後,應即完成遺族狀況調查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轉報本局辦理
        遺族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