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本府教育局單位預算之分配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期程辦理
外,其餘各主管機關應於法定預算發布七日內,確實審核所屬機關編
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主附表後,將預算分配表函轉本府主計處(以
下簡稱主計處)。
前項預算分配表經主計處核定後,由主計處函知原編送機關、主管機
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以下簡
稱財政局)。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實務作業,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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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之分配,除第一預備金外,應以業務計畫為單元編造
「歲出預算分配表」,及以工作計畫為單元編造「歲出分配預算與計
畫配合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
(二)資本支出除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訂工程或
設備之開標期程核實分配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連續性計畫應依規劃期程、工程進度及契約付款條件辦理分
配。
2.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
用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
3.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相關用地取得經費,請依照本府辦理
年度公共工程用地取得作業進度列管表所訂進度辦理分配。
4.委託其他機關代辦經費應依委託工程預估實施期程配合撥款
進度核實分配。
5.其他資本支出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核實分配。
(三)人事費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並考量劃帳發薪時程暨年終獎金
之發放與考績獎金之預借等因素核實分配。
(四)稅款經費應配合徵訖時間分配(如牌照稅四月底徵訖、房屋稅
五月底徵訖、地價稅十一月底徵訖)。
(五)統籌業務費循往例按月平均分配。
(六)市議會所作審議意見屬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與法律、自治法
規抵觸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
度妥為規劃分配。
(七)預算內所列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
時,僅填列科目、專案動支數及全年度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
及免編造「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俟實際需要時專案
申請動支及分配。
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項下所列經費,依事實需要,由本府或各權管機
關統籌核定支撥。
〔立法理由〕 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1年10月24日以主預字第1110103339B號函修正「直
轄市及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其中基於總預算統籌支
撥科目及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與各機關歲出預算有別,爰將原第4點第5
款規定:「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項下所列經費及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
依事實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權管機關(單位)統籌核定支
撥。」移列另立同點次第2項規範;故配合將本點原第8款規定,移列另立
同點次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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