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收支估計表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當年度一 月十日前或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二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 度開始二十日內編成;陳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於十日內核定。
參考本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及配合現行實務作業,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