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11)北市主事預字第111301125 8號函修正第2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主計類 / 歲計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依「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收支估計表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當年度一
    月十日前或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二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
    度開始二十日內編成;陳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於十日內核定。
〔立法理由〕
參考本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及配合現行實務作業,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