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主事預字第1123003837號函 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主計類 / 歲計目

立法總說明

一、法令依據:
    一百十三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係依「中華
    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第二十三點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百十三年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附屬單位預算則包括營
    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三、主要內容:
    本注意事項共分七章三十七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明訂本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政策目標。
          (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
          理。(第四點至第六點)
    (三)第三章  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工程單價、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
          畫、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重大活動及出版品計畫、新購
          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資訊計畫、災害防救計畫、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
          參與預算提案及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經
          基金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者,分別由本府人事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民政局及
          財政局,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初審事宜。(第七點至第十八點)
    (四)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等事宜。(第
          十九點至第二十五點)
    (五)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二十六點至第
          二十七點)
    (六)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編製事宜。(
          第二十八點至第三十一點)
    (七)第七章  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
          ;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及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其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
          稱市議會)審議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及監督機關依相關規定將
          其本年度預算書,送請市議會審議;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則應由各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
          畫送請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等事宜。(第三十二點至第三十
          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