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百十四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係依照「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第三十九點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百十四年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總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主要內容:
本注意事項共分七章四十七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總則
本章明訂本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編列之限制
,及歲入、歲出與融資性收支等預算科目之定義與編列原則,
並授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訂定機關單位分
級與經常門、資本門劃分原則。(第一點至第六點)
(二)第二章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理,及
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範圍等。(第七點至第十一點)
(三)第三章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
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重大活動及出版
品計畫、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資訊及科技計畫、災害
防救計畫、本市公民提案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之提案及購置或興
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經機關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
者,分別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人事處、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民政局及財政局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
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初審事宜。(第十二點至第
二十三點)
(四)第四章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歲入、歲出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其中屬共
同性費用項目並授權由主計處訂定基準據以編列,及中央補助
款之申請程序與預算編列事宜。(第二十四點至第三十點)
(五)第五章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各主管機關歲入、歲出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
三十一點至第三十三點)
(六)第六章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單位預算、主管預算之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及程序。(
第三十四點至第四十一點)
(七)第七章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
;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及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其預算須送本市議會審議者,應
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將其本年度預算書,送請市議會審
議;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則應由各該
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請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等事宜。(第四十二點至第四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