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1545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及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
  化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委員五人,由本府民政局、
  教育局、工務局、警察局及都市發展局之副局長擔任,報請市長派兼之
  ;其餘由主任委員遴選下列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報請市
  長聘兼之:
  一、植物。
  二、園藝。
  三、景觀。
  四、植病。
  五、森林。
  六、建築設計。
  七、都市計畫。
  八、都市設計。
  九、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設幹事會,由本府文化局副局長擔任執行秘書,置幹事九人,由本
  府文化局推派三人;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民政局、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及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大地工程處各推派一人,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本會得授權幹事會於必要時加邀本會委員二人至三人共同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