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任或指派本局代表兼任並為委 員,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務;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襄助召集人 處理本會各項事務並為委員。另置委員十二人,由學者專家十一及本 府財政局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另行聘(派)遞補之。但本局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 動。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