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營運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53058 1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任或指派本局代表兼任並為委
    員,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務;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襄助召集人
    處理本會各項事務並為委員。另置委員十二人,由學者專家十一及本
    府財政局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另行聘(派)遞補之。但本局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
    動。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