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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7646號 函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9)北市文化四字第 099320606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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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7646號 函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得依案件需要,邀請相單位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