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及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執行長薪資及獎金發給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文化文創字第 1103025347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10年5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人事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設立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及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以下合稱行政法人)
,監督機關為本府,文化局為幕僚機關,並依個別行政法人設置自治條例
行使監督權限。依據臺北市政府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府授人給字第一
0九三0一0八八九一號函,將本府人事處所定之「本府主管並捐助成立
基金會、行政法人及六大公司之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及總經理薪資
、獎金發給原則」納入監督管理規範,考量行政法人董事長、執行長之薪
資及行政法人獎金之發給宜有一致性,爰訂定「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及臺北
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執行長薪資及獎金發給原則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董事長及執行長薪資發給規定。(第二條)
三、行政法人獎金發給規定。(第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