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受贈美術品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00 43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9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捐贈者應填具捐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美術品,如經本館美術品典藏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列入典藏。

六、捐贈者對其捐贈之美術品,事先徵得本館同意,有優先借用權。但僅
    限於非商業性之研究展覽、教育、攝影、文宣印刷等用途。捐贈者若
    非商業行為使用,可向本館申請無償提供作品圖檔。若商業行為使用
    ,則依「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九、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