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獎頒贈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26 92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因應本局108年5日 9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83017134號函頒「傳統藝術審
議委員會」修正為「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爰擬具本要點第 3點、
第4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指經臺北市傳統藝術審議委
    員會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審議公告登
    錄之臺北市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修正要點第三點)。
二、獎勵方式:
    (一)傳統藝術保存者由本府授予「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榮銜;傳
          統藝術保存團體由本府授予「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團」榮銜。
    (二)由本府舉行頒獎典禮,頒發獎座、掛牌及獎金新臺幣20萬元(
          含稅)予每一藝師或藝師團。
    (三)本府舉辦大型活動時,得邀請藝師或藝師團參與(修正要點第
          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所稱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指經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
    議委員會依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傳統工藝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審議公告登錄之臺北市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

四、獎勵方式:
    (一)傳統藝術保存者由本府授予「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榮銜;傳
          統藝術保存團體由本府授予「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團」榮銜。
    (二)由本府舉行頒獎典禮,頒發獎座及獎金新臺幣20萬元(含稅)
          予每一藝師或藝師團。
    (三)本府舉辦大型活動時,得邀請藝師或藝師團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