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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535022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客家類
/
文教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法三字第095742034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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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法三字第09730100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第5條及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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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630500號令修 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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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535022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5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表-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為推廣客家文化語言研習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修正]第五條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收費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