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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所屬館室場地使用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97)北市客一字第09730 043200號函廢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客家類
/
文教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客二字第0920300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6點,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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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客一字第09203001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9點、刪除第11點;並自92年10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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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97)北市客一字第09730 043200號函廢止
附件下載
附件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申請表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申請表
附件三-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北區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申請表
附件四-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所屬館室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