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09)北市客一字第109 30038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客家類 / 文教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對象: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且設籍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之市民。
    (二)團體:會址設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公私立幼兒園及各
          級學校(含社區大學)。
    公、私立大學碩、博士研究生,得申請學術調查研究補助,不受前項
    第一款之限制。

四、補助金額:
    依本會當年度補助預算,補助申請者所提活動或研究計畫所需經費之
    一部。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
    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為鼓勵教育機構或團體投入客家語言傳承及文
    化扎根之工作,凡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含社區大學)之申請案
    及對客家語言、文化、民俗或其他信仰傳承工作有重大成效者,得不
    受上開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補助金額依各補助計畫規定。
    個人或團體接受本會以不同申請案補助時,補助金額以不同案件認定
    ,惟單一案件合計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總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
    ,且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
    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