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補助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補助款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11)北市客研字第1113 00486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客家類 / 文教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為推廣客家文化,補
    助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
    管理特定文化設施,特訂定本須知。
〔立法理由〕
按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委託財團法人台北市客
家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已不限於臺北市客家
文化主題公園,於特定文化設施部分亦有由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需求
,爰予修正。

二、本須知補助範圍,為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並推動
    客家文化、藝文展演及客庄創意產業等之相關活動。
〔立法理由〕
按客委會委託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已不限於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
,於特定文化設施部分亦有由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需求,爰予修正。

七、客家文化基金會應依核定之細部計畫書,並檢附前一期成果報告書三
    份、光碟一份(除第一期款外)、分期撥款表(詳附表一)及領據,
    向客委會申請撥款。
    前項成果報告書,應依補助項目之性質檢附下列相關之文件:
    (一)受客委會委託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營運收入(含租金、場地
          使用費、權利金等)。
    (二)受客委會委託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參觀人數統計。
    (三)辦理活動成果及效益。
    (四)受客委會委託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服務滿意度分析。
    (五)經費支用明細。
    (六)整體執行成果檢討分析。
    (七)其他成果。
    客家文化基金會申請撥付第二期以後之經費,除經客委會同意者外,
    應以前期已撥經費執行數(含實支數及暫付數)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始得撥付。
〔立法理由〕
為配合第一點及第二點修正,本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有關成
果報告書應檢附文件亦併同修正。

十三、客家文化基金會受客委會委託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包括土地、
      建物、設備及設施)所產生之收入,應報經客委會同意後,方得使
      用,收入結算後之賸餘應全數匯入客委會指定之帳戶並每三年結算
      ,同時接受客委會查核。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亦同。
〔立法理由〕
按客委會委託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已不限於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
,於特定文化設施部分亦有由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需求,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