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3172218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17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區公所組織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置課、室數,分別辦理本府授權之各項
業務、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及指派或交付任務:
一、區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
        原住民行政、體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
        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
        、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
        項、臨時接水電業務及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育等
        相關業務。
  (六)養護工程課: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
        、路燈桿宮燈旗、體育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養護工程。
  (七)人文課: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業務、藝文推廣、國民教育、禮
        俗宗教、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
        室之事項。
二、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
        原住民行政、體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
        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
        、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
        項、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
        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育業
        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相關工程。
  (六)人文課: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業務、藝文推廣、國民教育、禮
        俗宗教、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
        室之事項。
三、區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
        原住民行政、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慶典活動、公墓及殯
        葬相關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
        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人文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
        福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人口政策及新住民
        相關業務、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
        項、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
        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或農經課):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
        及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
        等相關工程。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
        室之事項。
四、區人口未滿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災防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
        政、原住民行政、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慶典活動、公墓
        及殯葬相關業務、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民政役政及災防事項。
  (二)社會人文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
        福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人口政策及新住民
        相關業務、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
        項、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
        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四)經建課(或農經課):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
        及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
        等相關工程。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
        室之事項。
前項課、室職掌內容,得因應地方民情及新興事項,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
,彈性調整之。
第一項課、室名稱,如區內農業佔多數者,經建課可修正為農經課;如有
其他特殊情形,得專案報本府核定後修正。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