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 正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 事員及書記。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為辦理社區更新、諮詢、 輔導、推動等更新工作業務需要,得在適當地區設更新工作室,其所需 人員由本處總員額調兼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