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11160813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9條、第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
  正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
  事員及書記。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為辦理社區更新、諮詢、
  輔導、推動等更新工作業務需要,得在適當地區設更新工作室,其所需
  人員由本處總員額調兼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