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臺北縣政府修正發布第 3點;刪除第11點;並溯自 96年10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具下列資格者
    派聘兼之:
  (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
        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
        且教授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
  (四)本府具法制專長之局、處、委員會首長或副首長以上人員。
  (五)具有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滿五
        年以上者。
    前項委員,由本府人員兼任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
    分之一。
十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