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調解業務績效考核結果,績優團體依附表四所列規定獎勵。 前項受獎之公所應將獎金運用於辦理調解教育訓練、宣導及購置設 備等與調解業務有關之事項。 本府人員督導考核全縣辦理調解業務績效優異者得專案簽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