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國字第 1092010079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第4點、第6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
    下簡稱本補充規定)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四、學校每學期課程編排所餘節數,應優先安排及確認編制內教師兼課節
    數後,仍有餘留節數時,得對外聘任合格教師擔任兼任教師,並以非
    退休教師為優先。
    學校聘任退休教師為兼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以十四節為限。
    前項兼任教師授課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頒課程標準辦理,同班同
    性質課程以兼授為原則。

六、學校聘任代理教師,應以合格教師為優先,並不得聘用退休教師為長
    期代理教師。
    前項代理教師非經學校校長同意,不得在外兼課、兼職。

九、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
    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