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中字第1090465943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國民中學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為額滿學校時,
    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下:
    (一)新生應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
          ,並持有第四點第一款各目所列之任一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新生,依下列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學籍滿二年之國小畢業生,且其兄
            弟姊妹就讀該校者。
          2.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
            ;若學籍設籍順序相同者,則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決定之。
          3.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
            序。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其志願,
          由學校填具轉介單,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並依本局核定
          之原額滿學校改分發順序進行分發。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局核定
          額滿外,不得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應在七月
          三十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
          名冊依第二款之規定排序。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八、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
          學生,以安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中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
          適當場所提供時,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
          置名冊送交國民中學,列入各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
          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中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安置時
          ,除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安置於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中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
          其父或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中學。但其父或母或監
          護人為教師者,除員額編制限制外,應迴避任教其子女或被監
          護人就讀之班級。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
          輔導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生,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中學就
          讀。但於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
          學校。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生入學,依外國學生來
          臺就學辦法與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非設籍本市原住民學生,得檢具與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
          護人實際居住本市之證明文件,或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
          護人之受僱地證明文件等,向居住地或僱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
          中學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個案且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
          居住所在地之國民中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
          學校不在此限。
    (七)因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移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
          簿、原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
          符合即分發入學,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