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
管理原則下,應積極開放。
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不特定民眾從事休閒運動,應免申請及免費
使用。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及切結
書(附件二),向學校申請經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
得使用。
前項免申請及免費使用之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由學校依第一項原則
另訂相關規定。
第二項申請辦理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者,應比照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
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辦理申請事宜。但未達一千人之活動,經
學校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申請,必要時,學校得要求申請人以學校為受益人
自行加投保足額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
保險;其他未盡事宜比照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
現場安全須知、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第四項大型活動場地之活動現場收容人數,以每平方公尺四點五人核
算管制之。
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公立幼兒園,且為辦理例行性、一般性
活動者,不適用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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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
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必要時得於二
年內不接受其申請使用場地: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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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場地使用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
請;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應由學校協調解決或
以公開抽籤等適當方式決定之。但因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相關業
務或情節特殊者,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申請場地使用得延長
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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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場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
聽從學校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從事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
(七)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
(八)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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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
由收費中支付。但人事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
逾收費總和百分之五十,且加班費不得逾收費總和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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