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體衛字第1101658370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8點至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
    管理原則下,應積極開放。
    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不特定民眾從事休閒運動,應免申請及免費
    使用。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及切結
    書(附件二),向學校申請經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
    得使用。
    前項免申請及免費使用之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由學校依第一項原則
    另訂相關規定。
    第二項申請辦理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者,應比照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
    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辦理申請事宜。但未達一千人之活動,經
    學校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申請,必要時,學校得要求申請人以學校為受益人
    自行加投保足額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
    保險;其他未盡事宜比照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
    現場安全須知、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第四項大型活動場地之活動現場收容人數,以每平方公尺四點五人核
    算管制之。
    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公立幼兒園,且為辦理例行性、一般性
    活動者,不適用第四項規定。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
    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必要時得於二
    年內不接受其申請使用場地: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九、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場地使用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
    請;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應由學校協調解決或
    以公開抽籤等適當方式決定之。但因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相關業
    務或情節特殊者,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申請場地使用得延長
    為三年。

十、使用場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
    聽從學校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從事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
    (七)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
    (八)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十一、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
      由收費中支付。但人事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
      逾收費總和百分之五十,且加班費不得逾收費總和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