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園區營運期間之督導作業,每半年由本府國民運動中心及委外經營體 育園區聯合督導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 依本市委外經營體育園區經營管理督導紀錄表(如附件一),提出應 改善事項及通知營運廠商限期改善。
三、園區營運年度屆滿後,由本會指派委員進行現場實地訪視,並依本市 委外經營體育園區經營管理績效評分表(如附件二)所列評鑑項目, 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