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國字第1041543487號令修正發 布第8點,並自104年8月3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學校社團經費開支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核實支給。
        2.現職教師或兼代課教師,每節以新臺幣  (以下同)四百元為
          上限。
        3.社團聘請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
          等級酌予提高,每節至多不得超過八百元。
        4.社團視需要得置助教一名至二名;助教鐘點費應以該社團指導
          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包含水電費(占行政費百
        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
        、加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
    學校會計相關法規。
    學校辦理社團費用不敷使用時,以核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費
    用之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