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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因應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旗幟設置管理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8月24日臺北縣政府北府環衛字第0980088885號令廢止,並 自98年 9月 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環境保護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2月20日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北環衛字第0970013264號公 告訂定發布全文 3點;並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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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8月24日臺北縣政府北府環衛字第0980088885號令廢止,並 自98年 9月 1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