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污基金約用人員約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環水字第10112878011號函 修正發布第9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環境保護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人事管制及考核獎懲:
  (一)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應依勞動基準法及本局工作規則辦
        理。奉派出差時,亦比照本局人事規定請領差旅費。
  (二)本局對所屬約用人員應辦理平時考核,並視表現辦理獎懲。
  (三)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一年(指每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者,本局
        將於年終辦理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服
        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得比照參加年終考核,考核成績
        僅作為續約與否之依據。
  (四)約用人員年終考核方式,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共分為工作品質
        (35%)、服務態度(15%)、品德操守(15%)、差勤管理(
        15%)與其他項目(20%)等評核項目,總分以 100分為滿分,
        並分甲、乙、丙三等,甲等,80分以上;乙等,70分以上,不滿
        80分;丙等,不滿70分。其獎懲標準如下:
        1.甲等:晉薪點一級,並予續約。
        2.乙等:留原薪點,並予續約。
        3.丙等:不予續約。
  (五)約用人員除考核列丙等依規定不予續約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局得預告終止契約:
        1.精簡、整併或組織變更時。
        2.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工作逾一個月以上時。
        3.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者。
        4.業務緊縮時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
          作可供安置時。
        5.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適任時。
        前項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六)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局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2.對業務往來環保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者。
        4.違反本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公有財產或其他環保署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務秘
          密,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其他行為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重大損害者。

十一、專業訓練與能力認定:
    (一)約用人員應參與環保署規劃定期專業訓練課程,出席率與成績
          等相關證明文件將送本局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二)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且經複試未能通過者,屬不適任之情節重
          大事由,後續依本要點第九條第五款第五目及勞動基準法第十
          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