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範圍為淘汰一至四期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第二條所稱
之電動二輪車,包含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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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淘汰一至四期機車應檢具淘汰機車之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
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明文件影本及公路監理
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四)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架或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
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車架或牌照號碼者,應由開
立發票之公司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
,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
(五)新購電動二輪車之整車及車架或牌照號碼相片;如為購買電動
機車,並須檢具行車執照影本。
(六)申請補助切結書。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八)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淘汰一至四期機車車主非同一人,應另
檢具由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與淘汰一至四期機車車主共同簽署
之保證書,由新購電動二輪車車主提出申請。
(九)指定匯款帳戶資料,如委由他人代領,應出具領款委託書,並
檢附該受託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十)淘汰機車車主死亡者,申請人應檢具法定繼承人資料表,並經
全體法定繼承人同意簽名蓋章。
(十一)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者,應檢附未重覆申請休假補助切結書
。
申請資格不符或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駁回或限期補正,
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經補正重新送件後,以重新送件日為申請日,並依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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