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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板橋公車站及板橋客運站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交秘字第1001193933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0月30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北府交管字第393702號訂定發布全 文10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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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臺北縣政府96北府交管字第 0960390505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 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原名稱:臺北縣政府板橋 公車站及板橋客運站監督管理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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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交秘字第1001193933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