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臺北縣轄市區公車(以下簡 稱本縣轄市區公車)之營運管理,落實營運服務指標,以提昇本縣轄 市區公車經營績效與服務水準,特依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 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四、前項評鑑指標之定義、計分方式、資料取得、抽樣頻率、權重詳如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