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路邊停車場設置廢止及變更用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交營字第1021636007號令修正名稱 及第1點、第2點、第8點、第10點、第12點,並自並自中華民國102年 4 月1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新北市路邊停車場之設置、廢止
    及變更用途作業,依停車場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

八、路邊停車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禁止停車路段,本局得依申請
    或依職權廢止之:
  (一)位於機關、學校、醫院或金融機構出入口。
  (二)位於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出入口。
  (三)位於建築物附設法定停車空間出入口。
  (四)位於依法核准之停車場出入口。
  (五)位於經依規定核准設置斜坡道位置。
  (六)位於經依規定核准之建築工地出入口。
  (七)其他特殊狀況,經本局認定者。
    前項申請核准廢止路邊停車位路段應劃設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
    線,申請原因消滅後,本局得視道路交通狀況重新設置路邊停車位。

十、民眾因出入需要,得向本局申請廢止路邊停車位。但公告收取停車費
    之路邊停車位,經核准後應依新北市廢止或變更路邊停車位收費標準
    付費,始得廢止。

十二、依本府相關規定核准舉辦之活動,有臨時使用路邊停車位需求,得
      向本局申請變更路邊停車位用途。
      公告收取停車費之路邊停車位,經核准後應依新北市廢止或變更路
      邊停車位收費標準之規定完成繳費,始得變更其用途。但有下列情
      形者,免予收費:
    (一)本府各機關所主辦之活動。
    (二)其他經本局同意者。